从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看建筑物区分共有案件的审(3)
www.110.com 2010-07-24 11:04
三、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共住房条件的改善,因安装防盗门、封闭阳台、安装铁栅栏等因使用公共部位而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现行法律尚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无此案由,因此,这类案件很多以不动产相邻权为诉因提起诉讼。事实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很多原理已体现在了相邻权的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前面提到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都体现了相邻各方应合理行使权利的要求。本案中,原告选择不动产相邻权为诉因,要求排除妨碍,根据诉因可选择性原则,二审以相邻防免纠纷为案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相邻防免关系纠纷”是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有名案由,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如果原告选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诉因,法院也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为案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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