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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玉宁在自发交易中取得的记名他人的股票持有(2)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案情」

  申请人: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应站。地址: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李家沱马王坪工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鲁祥林,站长。

  1991年8月29日,申请人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应站工作人员陈黔出差途经广州时,被他人盗走汇往江门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持票人是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应站,支付人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承兑协议编号9-2-2,交易合同号码91-105,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申请人于1991年9月7日向广东省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审查与裁判」

  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于1991年11月17日判决:一、宣告承兑协议编号为9-2-2和交易合同号码为91-10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发票人为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持票人为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应站、支付人为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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