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裔式成、方秉寅诉浙江省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工
www.110.com 2010-07-24 10:36

    「案情」

    原告:裔式成,男,39岁,住上海市万航渡路康家桥老街36号。

    原告:方秉寅,男,42岁,住浙江省兰溪城关镇桃花坞93号。

    被告:浙江省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

    1992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两原告分别在被告处填写了买入有价证券委托单,各委托被告当日买入“二纺机”股票100股。其中,裔式成委托买入的单价最高为每股215元,方秉寅委托买入的单价最高为每股216元。被告接受委托单后,按两原告的委托要求,于9时40分左右,通过自己驻上海市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员向该所作了申报。当日下午1时20分左右,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下称中经上证)接受股民的委托,于当日卖出“二纺机”股票2000股,委托卖出单价最低为每股222元。但中经上证在通过其交易员向上海市证券交易所申报时,电脑操作失误,将每股222元的卖出单价误输入为每股22元卖出。1时52分左右,该卖出单价分别与两原告的委托买入单价配对成交。根据当时按买卖申报单价的中间价成交的方式,裔式成的成交单价为每股118.5元,方秉寅的成交单价为每股119元。十几分钟后,中经上证发现申报失误,遂向被告及上海市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成交申请。被告及上海市证券交易所经核实中经上证确有操作失误后,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和证券交易的惯例,分别同意了中经上证的撤销申请,并于当日下午在交易所办理了撤销手续。但被告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销毁已被撤销的成交单据,致使柜台营业员误以为两原告的委托业务业已成交,遂于次日与两原告办理了委托交割手续,裔式成支付给被告股票价款、过户费、税金、佣金共计11945.8元,方秉寅支付给被告股票价款、过户费、税金、佣金共计11996.2元。6月5日、11日,方秉寅两次分别以每股244元、250元的单价委托被告卖出上述买入的股票。按该两天的股市行情理应成交,但均未成交。方秉寅即向被告询问情况。被告经核实后发现上述股票实际早已被撤销,并将撤销实情通知了两原告。因双方多次协商解决不成,两原告以与被告办理了上述股票的委托交割手续,并已支付了股票价款,但被告现单方反悔,擅自撤销了已购买成交的上述股票,侵犯了两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理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分别按当时该股票每股219元、242元的价格,分别赔偿裔式成、方秉寅股票及股价下跌的经济损失21945.8元、242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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