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2)
www.110.com 2010-07-24 10:35
一、确认本案国债回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券款人民币4,944,620元;并按同业拆借利率年息13.86%向原告支付利息。(期间分别为1995年8月2日至1995年12月5日;1995年8月2日至1995年11月3日)
三、被告按上列应返还购券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分别从1995年11月3日和12月5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
四、上列给付事项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诉讼费46554.97元,由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承担。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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