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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江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因填(4)
www.110.com 2010-07-24 10:37



    另外,在本案中还有一个代理问题,即朱耀林接受张如江的委托,在深圳上证买卖股票,因朱一时疏忽,误写数字,造成超越代理权的事实。然而,在“红字委托”发生后,朱耀林向张如江汇报了有关情况,并且张如江也着手解决纠纷,同意深圳上证卖出股票。因此,可以认定,张如江事后追认了朱耀林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朱耀林在本案中的一切行为,均应由张如江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原告在整个纠纷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对“红字委托”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而且背弃了与被告的约定,错过了减少损失的最佳时机,在造成损失扩大上更负有全部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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