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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淑琴、杨翠容诉自贡市贡井盐厂退休费用统筹(2)
www.110.com 2010-07-24 17:57



    被告上诉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如何对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问题。

    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是企业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企业有权决定招收录用职工,决定用工形式,实行合同化管理和实行合理劳动组合,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等。但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也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本案中,原告被调动工作之后,企业擅自改变了她们的劳动用工性质。她们被调回本厂全民所有制单位制盐分厂"混岗劳动"至今,被告也不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给予办理省级统筹,显属不当。虽然因发展生产需要调动职工工作,这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因此而随意改变职工劳动用工性质及工资开列渠道,进而不给办理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这却侵犯了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原告起诉的合法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符合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混岗劳动大集体职工"应办理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规定。被告提出原告虽然形式上在全民企业工作,但未纳入全民管理,工资开支渠道未在全民企业工资基金列支,因而否认原告属于"混岗劳动"大集体职工,这是对省、市政府文件所指的"混岗劳动"大集体职工的含义的曲解。实际上,原告未纳入全民管理,是因被告在劳动用工上的管理错误所致。两原告经招工入厂,仅因调集体所有制单位"精盐队"工作不到一个月,便被随意改变为"占地对换工"统计管理,这显然是被告的错误。本案一、二审法院针对当事人对省、市政府文件中"混岗劳动"大集体职工含义的不同理解,注意征询市、区政府社会保险、劳动部门的意见,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受理的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有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也是目前正在推行的一项退休金制度的改革措施,还处于逐步探索和完善阶段,因此,如何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是处理本案时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虽然正确,但是在引用实体法律、法规条文上却也有值得探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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