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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有关条例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2)
www.110.com 2010-07-24 17:58



    二、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就要解除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劳动者能够真正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在《劳动法》中的含义是:原用人单位可以向现用人单位和违约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请求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获得补偿更有保障。本案中,某油漆厂招用张某承包其设备安装工程,计发了工资,这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厂招用张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与张某共同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在确认张某与申诉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某油漆厂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张某与某油漆厂给付申诉人油漆公司经济损失4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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