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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和众因病不能上班诉金湖县港务处应全部负担(3)
www.110.com 2010-07-24 18:00



  从实际情况看,被告港务处属县办集体企业。自1984年政企分开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有在职人员248人,退休人员103人,固定资产(港口、码头等)198万元,流动资产13万元,享有债权154万元,应承担债务180万元,主要经营码头搬运,经济效益差,职工工资难以按时发放。因此,对原告的高额医疗费用实际无负担能力。并且此案社会影响较大,港务处现有三名长期患病职工,金湖县类似患重病职工有二十多人,孤立处理本案易产生连锁反映。

  三、本案判决的合法性《劳动法》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港务处制定的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其内容并无不当。港务处规定同类人员报销标准应认定有效,但规定职工医疗费报销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没有政策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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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规定的条件,有一个医疗期满的问题。而本案原告患尿毒症,主要靠血透维持生命,即需持续不断的治疗,是不存在医疗期满的问题的,故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是不能依此项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而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只是依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本案原告来说是很不利的。因此,劳动仲裁裁决让用人单位收回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决定,为原告办理病退,使原告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是适当的。

  从目前有效的法规来看,职工的医疗费用应全额报销。但该规定是四十几年前制定的,极不适应目前的实际,国家目前又正在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关劳保福利待遇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等有关制度的改革,奉行的是劳保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和根据具体情况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反映在审判上,就是如何根据这种现实矛盾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本案的处理可以说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体现了法官积极的法律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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