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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本案中,江某和天蓝公司于1998年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对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的违约金作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应该遵照执行。对违约金问题如需变 更,应由江某和蓝天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协议,方才产生变更的法律效力。而天蓝公司以公司于1999年颁布了重新计算违约金的文件为由,决定不按与江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支付违约金,正是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天蓝公司1999年颁布的文件虽然重新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但这只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并不能产生更改与江某先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办法的条款的效力。据此,法院做出了正确的判决。

  天蓝公司与江某在1998年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想重新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先拟定方案,然后与江某进行商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重新签订协议,这样才能合法有效地达到目的。本案同时提醒我们人力资源管理的从业人员也要提高自己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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