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公司申请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先拒绝后又限时终止员工的工作,员工因此向公司要求生活补偿,从而引发一起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其索偿要求,但被一审法院否决,员工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员工索偿7万多元
王先生1987年6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市区某单位工作。1997年6月,他和其他几位同事一起被单位安排到下属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上班。同年9月,王和所在的中外合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据王先生称,他到公司上班后工作勤奋,但因长期得不到应有的休息,2000年已查出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在屡次要求调换工作无望的情况下,于2005年8月向公司提议以适合自己的形式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遭到公司的拒绝。8月底,王先生却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要他工作到9月15日止。9月16日,王到公司上班时,发现他的考勤卡已被拿掉,轮班表中也不再安排他的班。
王先生说,他对公司先拒绝申请、随后又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感到很突然。随后他向公司要求生活补助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等,均被公司拒绝,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已受到损害,于是向汕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他1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加上可得工资收入损失等共约7万多元。
仲裁支持经济补偿 但遭一审法院否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基本支持王先生的请求,认为王先生和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王先生提交《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报告》,其实是要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因此认为王要辞职,王提出反对后也没有采纳其意见,而是直接在2005年9月16日后终止其工作,构成单方面解除合同,仲裁委因此裁定公司应向王先生赔偿相当他19年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今年2月向龙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于2005年8月16日向公司提交《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报告》,公司开始虽然拒绝,但后来已经同意王提出的要求,劳动关系也因此终结。此案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认定公司单方解约 员工坚持继续上诉
因不满一审判决,王先生随后提出上诉。因公司一直没有为王办理相关手续,使王无法及时再就业,因此王在上诉中已把索赔金额提到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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