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种结局,热切盼望与“中华卫视”签订劳动合同的20名新闻部工作人员心里凉了半截。但是,他们仍不放弃希望。去年11月底,“中华卫视”准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员工一看合同样本傻了,不仅签订合同的单位不是“中华卫视”,法定代表人也换成了跟自己一样在此打工、且已退休的李洪烛,不是老板黄阿原。听说签合同“转正”后工资还要进一步降低,大家拒签这样的合同。黄阿原表示,不签即走人。于是,大家都走了。
延伸:
◆案例剖析 企业善变难离其宗 不签合同违背法律
员工赵某、韩某等人向仲裁机构申诉:2007年8月,他们到阿原公司附属的“中华卫视”任出纳、编导等职务,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调到金原公司任出纳、编导。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因阿原公司与金原公司是一体,仅仅是前后名称稍作改动,未改变其本质,故请求确认其与金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其各自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30800元、离职补偿4400元、社保金1619.4元。
金原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赵某、韩某以金原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单位,从其个人陈述、单位工资表、工作证、网上招聘信息、保险分摊明细表等证据,仲裁委认为在金原公司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主张及证据应当采信,认定赵某、韩某在其主张时间内与金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仲裁委裁决金原公司未与赵某、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支付其2008年2月至12月间各自二倍的工资24200元。申诉人的其它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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