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情]
原告宜昌久丰制网有限公司。
被告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
第三人丁长江。
西陵区人民法院查明:农民工丁长江于2004年11月6日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宜劳社工认(2004)第36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10月26日由宜昌久丰制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制网公司)安排丁长江到浙江省衢洲市双堂头村生产加工基地编网,扎钢筋时,钢筋反弹将其右眼扎伤。事发后,丁长江到当地集古医院治疗,因无钱而转回宜昌市万寿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内容剜除术后。市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丁长江为工伤,并告知久丰制网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告知了久丰制网公司复议是前置程序。市劳动局于2005年1月28日送达至久丰制网公司,该公司在复议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6月2日,该公司以市劳动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起诉期限为由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一审情况
一审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未经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因该办法属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的观点,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宜昌久丰制网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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