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当时我们交给被告方的是一对粉彩八宝纹盒和一对斗彩花口碗,而现在各成了一只,我方文物灭失被告应当赔偿。” “当时验货时我们就发现了登记上存在的错误并进行了纠正,而且原告一方在其自行刊印的图册中也标明是一只,所以我们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文物被灭失。”曾在法庭上因委托拍卖的古玩的数量而争论不休的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和中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有了结果。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只有“一只”斗彩花口碗,并判令被告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拍卖价款人民币401500元及该款利息。
2004年4月1日,东方拍卖公司与中联拍卖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双方于2004年5月下旬在北京联合举办艺术品拍卖会,东方拍卖公司以委托中联拍卖公司的方式举行海外珍品回流拍卖,东方拍卖公司提供参展拍品1000件,并负责本身拍品图录制作费、拍卖场地及参展场地的租金费用、协助中联拍卖公司邀请国内外买家、协助中联拍卖公司策划该次拍卖会的一切事务,中联拍卖公司做好买家的邀请工作和新闻广告宣传。
2004年4月13日,东方拍卖公司与中联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东方拍卖公司委托中联拍卖公司组织专场艺术品拍卖,拍卖标的和拍卖会的全部成本投入由东方拍卖公司提供,拍卖会的全部实施过程由中联拍卖公司负责。东方拍卖公司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当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东方拍卖公司钱保禄及合作方文君实业公司总经理贾文共同处理与中联拍卖公司于2004年6月份在北京举办拍卖会的一切事宜。
东方拍卖公司持有的中联拍卖公司与东方拍卖公司签章确认的29页委托拍卖清单,中联拍卖公司亦持有,但中联拍卖公司持有的载明钱保禄提供的委托拍卖品编号为1000199委托拍卖清单中,品名“料彩花口碗”的数量将“对”改为了“个”、载明钱保禄提供的委托拍卖品编号为100024号委托拍卖清单中品名 “粉彩八宝纹盘”的数量“对”后加注了“以图录为准(应为个,已和钱认证过)”的内容。此29页委托拍卖清单约定:拍卖品成交后,东方拍卖公司须按成交价的10%付给中联拍卖公司佣金。
本次拍卖会图录刊登了东方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品、中联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品、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拍品。该拍卖会图录刊登的东方拍卖公司提供的156号拍品粉彩八宝纹盘为一个、231号拍品“料彩”花口碗为一个。委托拍卖清单中除上述两件拍品,其他拍品注明是一对的,拍卖会图录刊登的图样均为一对。上述拍卖会图录系东方拍卖公司委托中联拍卖公司制作,中联拍卖公司交给东方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文任总经理的文君公司制作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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