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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分析意见]

    被诉人作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在招用包括三申诉人在内的员工末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在劳动者未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条件下自觉认识到错误决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三申诉人反而要求被诉人承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难以成立。在此基础上,三申诉人在自动离职情况下,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支持。关于三人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问题,申诉人熊某其原用人单位仍然保持与其劳动关系,已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现在又向被诉人再行要求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不符合相应政策法规规定;张某系某机械厂请长假人员,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应由某机构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亦应由保持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负担,与被诉人没有关系;申诉人黎某养老保险金被诉人未为其办理,违反国家和地方养老保险法规、规章,应当补办,至于其住房公积金问题因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不适用于私营企业,且当地人民政府尚未出台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建议被诉人参照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黎某。至于三申诉人加班问题,由于申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体时风而且考虑到被诉人给三申诉人有大额业务提成报酬,申诉人加班工资请求予以驳回。

    [仲裁结果]

    1.被诉人同意一次性分别支付申诉人熊某、黎某和张某经济补偿3600元、3000元、2400元。

    2.被诉人同意支付申诉人黎某养老保险补助和住房补助300元。

    3.申诉人同意放弃其它申诉请求。

    4.本案仲裁费1600元(受理费20元,处理费1580元),被诉人自愿全额负担。

    [评析]

    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与招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无理拒签,反过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时,就缺乏法律依据了。同时,那些通过停薪留职、请长假等方式既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又在外应聘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注意自己的相关权利究竟在哪个用人单位那里。本案就是上述两点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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