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小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洪上塘163号。

    法定代表人:许道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富,北京市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光伟,北京灵达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绩溪县轻工链条厂,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方伟中,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青,安徽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可飞(张可辉),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戴家山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成洲,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绩溪县浩寨乡浩寨村。

    上诉人安徽省小小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小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绩溪县轻工链条厂(以下简称链条厂)、张可飞、冯成洲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知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东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永昌、段立红参加的合议庭,代理审判员夏君丽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小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道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启富、高光伟,被上诉人链条厂的法定代表人方伟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青,被上诉人张可飞、冯成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小科技公司于1998年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并于同年9月15日将“卷制链条套筒系列模具及勒圆模的上钉座、磷化程序加温箱等加工工艺”向绩溪县保密局申报商业秘密备案,其中用于冲压设备的连续模具于1999年5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张可飞、冯成洲原系小小科技公司聘用人员。1998年6月6日,张可飞与小小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议约》一份,约定:乙方(张可辉)要有爱厂如家的思想,视厂方利益为本人利益,对甲方(小小科技公司)某些特殊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乙方须缴纳押金500元,三年期满退还;乙方在应聘期内必须保守公司生产业务用的一切技术资料,不得外借、外传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等。1999年11月15日,张可飞又与链条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书。1999年2月,冯成洲到链条厂工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