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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廊坊市津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580号


  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大诚)诉被告廊坊市津舒建筑装饰装潢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津舒)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天大诚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宋希哲,被告廊坊津舒的委托代理人梁彬、刘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天大诚诉称,我公司系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中部分楼房的铝合金窗、玻璃幕墙及雨蓬工程的设计者和承揽者,我公司制作的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上印有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可以构成我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廊坊津舒系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二期工程中7栋楼房的铝合金窗承揽者,其未经我公司同意即擅自在其制作的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上,使用我公司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足以致使他人产生误认和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廊坊津舒立即停止侵权,向我公司书面道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公证费2510元。
  被告廊坊津舒辩称,兰天大诚制作的铝合金窗并非知名商品,该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上印有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亦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我公司无从得知该标识与兰天大诚之关系。我公司制作的铝合金窗所安装的雨水盖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并无使用与兰天大诚相同的雨水盖之故意;且我公司在自己制作的铝合金窗上均标注明显的“廊坊津舒”标记,他人亦不会对我公司与兰天大诚分别制作的铝合金窗产生误认和混淆。我公司不同意兰天大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兰天大诚成立于1998年12月17日,加工、销售、安装铝合金门窗系其主要经营项目之一。北京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曾于2005年3月向兰天大诚颁发荣誉证书,其中载有“大诚门窗”、“断桥铝合金”、“塑料保温窗”系“知名品牌”等内容。兰天大诚称其制作的铝合金窗属该荣誉证书中的“断桥铝合金”类。
  兰天大诚系北京经开科技园项目一期工程中半数左右楼房的铝合金窗、玻璃幕墙及雨蓬工程的设计者和承揽者,其制作的铝合金窗分为可开启与不可开启两种,其中可开启铝合金窗外部均安装有约4.5cm×1.5cm大小的雨水盖,灰色、黑色等深色系铝合金窗的雨水盖颜色多数与铝合金颜色相同,而白色等浅色系铝合金窗的雨水盖颜色则多数使用黑色等深色系;上述雨水盖均在裸露在外的截面上印有涉案类似方形旗帜标识,该标识与雨水盖同色,面积约占该截面面积的1/6至1/8;兰天大诚称该类似方形旗帜标识系其知名商品铝合金窗的特有装潢。另查,兰天大诚除将该类似方形旗帜标识印于其安装的雨水盖上作为装潢使用之外,还在其办公楼、厂房上与“大诚门窗”、“大诚培训中心”等字样配合使用该标识,并将该标识使用于公司旗帜等。兰天大诚曾于2005年7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将涉案的类似方形旗帜标识注册为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2005年9月27日受理该申请,但目前尚未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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