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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同行抢地盘 玺诚文化诉不正当竞争案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因进驻乐购超市安置、运行“卖场信息化联播系统”,而被同行玺诚文化传播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7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至12月间,玺诚公司先后与上海镇宁乐购超市、杭州庆春乐购超市、杭州河滨乐购超市等13家乐购超市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乐购方提供门店上方,供玺诚公司在适当位置安装、设置、运行并合作经营“OPT在店信息网”(即“OPT系统”),玺诚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和技术,并负责以“OPT系统”为载体进行广告发布,合作期限为3年,玺诚公司每年向乐购交纳场地租赁费,合同期间乐购超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同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形式(内容)的项目合作。

    2005年3月,玺诚公司发现,乐购超市与分众传媒正在接洽同类项目的合作,玺诚公司为此曾向分众传媒发出律师函,要求分众传媒谨慎对待。同年4月,乐购超市以节目画面品质差等为由向玺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遭玺诚公司拒绝。4、5月间,除杭州两家乐购超市与玺诚公司之间的合同还未实际履行外,其余11家乐购超市先后停止了玺诚公司OPT系统的运行。双方为此在长宁法院打起了合同官司,乐购被判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2006年1月,分众广告公司分别与这13家乐购超市签订合同,由分众广告公司在上述乐购超市内安置、运行“卖场信息化联播系统”。

    2006年3月,玺诚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打印了分众传媒的页面上的公司介绍等,其中包括提示“由我们来赔偿乐购在玺诚可能对其提起的任何合同违约之诉中承担的所有合理费用。……”

    玺诚公司认为,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在明知自己已与乐购公司进行排他性合作的情况下,以向乐购公司承诺承担其违约赔偿责任的方式,诱导乐购公司违约,实际上是通过变相给予对方财物的形式来获得商业机会,剥夺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故以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00万余元。

    分众传媒、分众广告公司则辩称,分众广告公司与乐购超市之间系正常经济往来,实际上分众并未支付乐购超市的违约费用。玺诚公司主张分众广告公司鼓动乐购超市恶意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玺诚与乐购公司之间合同中的排他性约定并不能阻止他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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