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2547号


  被告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大庆。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管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翎、袁先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同方投资管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方公司诉称:原告于1997年成立,是清华大学最大的校办企业,“同方部”是清华大学的早期建筑之一,故原告使用“同方”作为企业字号。“清华同方”商标于1998年核准注册,“同方”商标于1999年核准注册,2003年、2006年“清华同方”商标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5年注册在第9类的“同方”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电脑产品品质优良,多次获得荣誉,2004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多达上亿元。2006年,经中国电子商会和世界品牌大会评估,“清华同方”和“同方”的品牌价值在70亿元以上。被告2001年成立时,“同方”已随着原告的品牌推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字号“同方”两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从事投资业务,与原告从事的投资业务相同,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尤其是在发布与被告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告后,同方公司不断接到电话询问该关联交易情况,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同方”的企业名称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同方投资管理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一般经营项目中包括高科技项目的咨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等。同时在上交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简称为“清华同方”。2006年5月30日,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同方公司。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清华同方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方实业公司)于1998年3月21日取得“清华同方”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1161441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08年3月20日。1998年6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认定该商标为2002年度、200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