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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诉北京金长城助剂厂商标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506号

  原告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王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亮,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长城助剂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恒安小区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孟丽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霍廷喜,男,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八沟南路星标家园8-7-901。
  委托代理人唐铁军,女,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9号62号楼4门412。
  原告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以下简称长城广昊厂)诉被告北京金长城助剂厂(以下简称金长城厂)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广昊厂法定代表人郭亮、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被告金长城厂委托代理人霍廷喜、唐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广昊厂诉称,我厂的前身北京市延庆县腐植酸厂于1993年11月6日在商标局注册了“SPC及图”商标,核准使用在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上。金长城厂在未经我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包装袋上标注与SPC类似的SPNC,使用了与我厂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侵犯了我厂的商标专用权。另外,金长城厂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1、金长城厂的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的企业标准抄袭了我厂的企业标准;2、金长城厂在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包装袋上标注SPNC,与我厂知名商品SPC的名称近似,造成消费者的严重混淆和误认;3、金长城厂生产的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的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北京科兴石油科技开发公司,并非金长城厂,金长城厂的这种行为是贴牌生产。综上,诉请法院判令金长城厂停止在包装袋上标注SPNC,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2万元、鉴定费3000元。
  被告金长城厂辩称,S、P、C分别是磺化、聚合、氰基三个英语单词的首字母,SPC的含义是“植物经磺酸盐处理后的水溶物质与含氰基聚合物水解后的共聚、共混物质”,SPC是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在石油行业内的产品通用名称。长城广昊厂的虽注册了“SPC及图”商标,但商标中的SPC是产品通用名称,其对SPC不享有专用权,不能阻止任何人使用该产品名称。我厂生产的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的包装袋上明确标注了“科KeXing兴及图”商标,包装袋上标注SPNC只是为了说明产品种类。SPNC中的N是New的首字母,表明我厂的产品是新产品。另外,抗高温抗盐降滤失剂专用于石油钻井,使用者都是石油行业内的专业人员,仅仅标注SPNC并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长城广昊厂关于商标侵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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