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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3)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三、意义法院对于商业秘密侵害中的被告抗辩事由的认定是非常成功的。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要想获得原告技术,除了获取原告的模具以外,还必须有其他技术手段才能获得整个技术,因此原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商业秘密的公开。

  本案还涉及竞业禁止的问题。因为被告中的个人属于原告培养的掌握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即使离职仍然应当承担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竞争性行业的义务,当然这种义务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属于一种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分析(一)原告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是否已经公开在本案中,被告认为粉末厂将青铜多孔元件烧结专有技术的模具图纸委托其他厂家制作模具和向废品公司出售废旧模具的行为,已使技术公开。因此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当围绕原告的商业秘密是否已经公开进行。当然原告的技术在一开始时属于商业秘密本身应当首先得到证实,对此,法院通过向专家调查的方式认定原告的技术在国内属于本领域中的先进技术,而且没有为其他企业所掌握,原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法院需要确定“原告没有将与商业秘密内容有关的旧模具销毁,使得其他主体可以正当获得原告所拥有的技术”是否成立。法院认定原告拥有的技术,“非知情人难以知悉模具如何使用,因此不可能从废品公司选购旧模具加以修复、使用”。因此原告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没有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案中因为被告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原告公司的职员,因此法院可以认定如果没有事先了解的专业知识,就无法修复、使用原告的模具并生产产品。但是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不是原告公司的职员的话,法院就无法以上述理由驳回其抗辩。因为如果被告不是原告公司职员的话,就可以引用“反向工程”作为抗辩事由。因为被告是原告公司职员,所以无法利用“反向工程”作为抗辩事由,即使被告采用了“反向工程”,实际上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的合同约定。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我们在最后单独陈述。

  所谓“反向工程”,指对他人的产品进行解剖、分析,以便了解其中的功能、性能、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等要素。进行反向工程是同行业竞争者互相借鉴、促进的重要手段。由于商业秘密不是商业秘密拥有者的独占性的排他权,因此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无法阻止他人对产品本身进行反向工程。当然作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要求他人不得为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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