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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霸州市通用机械(4)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广告公司明知欣耘公司抄袭复制原告的图纸,并以此剽窃的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和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6年5月2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用机械厂、欣耘公司、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止使用原告的技术生产和销售BTL系列涂布机。

    二、被告欣耘公司、广告公司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通用机械厂、欣耘公司、广告公司对BTL系列涂布机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四、通用机械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5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五、欣耘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6856.86元,广告公司负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欣耘公司不服,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力美达公司通过展览、销售和发表学术论文,已将热溶胶涂布机技术推向公知领域。具有一般技术常识的人,可以通过获取资料研制与力美达公司类似的产品,也可通过折卸机器获得其工艺构成。所以,力美达公司的热溶胶涂布机并非商业秘密。我公司拥有的热溶胶涂布机技术是1993年委托他人开发设计获得的,并用此自有技术定作涂布机销售,未侵犯力美达公司的权利。原判以公安部的鉴定结论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缺乏客观性。即便我公司抄袭复制了力美达公司的图纸,力美达公司不能证明我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也不能说明我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力美达公司与通用机械厂所订的保密条款,并不约束我公司使用、转让热溶胶涂布机这一不具有独占性和所有权属的非专利技术。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力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力美达公司答辩称:公司虽参加展览会、刊发广告、发表学术论文,但并未将制造技术公之于众。此种产品设计图纸、加工装配工艺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本公司特定了保密守则和要求加工厂家保守秘密,并采取了特殊的保密措施。一审判决认定欣耘公司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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