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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6)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2、商业秘密这种无形财产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的独特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它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只规定计算实际财产损失,而忽略了表现为非财产形式的损害是不合理的,这里所说的非财产形式的损害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损害等等。这些非财产损害往往还大于实际财产的损害。以本案为例,若被告生产的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质量低劣,且在销售时声称其产品技术水平就是原告同样产品的技术水平,那么就势必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额不加上商业信誉赔偿部分显然就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了。

    应当说,二审法院对无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上述认识,是符合实际的,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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