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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诉孔德凯未申请专利之前(3)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一、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之间对“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不再存在任何权益争议;原审被上诉人不再使用该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技术;

    二、原审被上诉人同意不再要求原审上诉人退还有关技术转让费用6万元;

    三、原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上诉人与原审上诉人各自承担。

    「评析」

    一、二审认定本案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系定性有误,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便产生了法律适用错误。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法第10条之所以对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作如此严格的形式要件的限制,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对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和已经被授予专利的专利权的管理和保护。而对没有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则不在该法所调整和保护的范围之内。在实践中,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将没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报到中国专利局登记并公告。没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实质上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是一次性卖绝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将之称作“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实际履行。因此,再审认定该合同系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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