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连熙,天津市美术专修学院教师。
原审被告:王洪臣,雪花杂志社北京发行站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天津市新华书店和平区店。
原审被告:黄旭,天影书店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彭连熙是天津市美术专修学院教师,专攻古代仕女绘画,并多次获奖,其作品在画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所著《中国神话人物百图》和《中国侍女百图》画册,系现代人画古代题材的人物美术作品,该画册收集了其创作的,包括“洛神” 、“李清照”等在内的31幅中国历史上名姬才女方面的作品。1999年,内蒙古人民出版发行小说《中国艳情小说孤本》一套六册,其中《春秋配》、《谐佳丽》和《钟情丽集》三册插图中,擅自使用了彭连熙的上述作品31幅,共使用32次。上述作品的插图是《中国艳情小说孤本》的封面、版式及插图的设计者王洪臣,从《焚书真本集成》一书中用电脑扫描仪复制下来,提供给内蒙古人民出版使用的,并于1998年10月20日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具《保证书》保证:“所采用的有关美术作品资料均已进入公共领域,不存在版权纠纷。若有侵犯他人权利问题,由本人全权负责。” 《焚书真本集成》一书中的人物插图是未经著作权人彭连熙同意而使用的侵权作品。天津市和平区书店销售《中国艳情小说孤本》两套;黄旭经营的天影书店也有销售行为。彭连熙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擅自使用,且用在艳情小说中,有损自己的尊严向内蒙古人民出版和王洪臣提起侵权之诉,主张二被告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精神损失50000元,以及因调查该侵权事实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并在《新闻出版报》上书面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审判」
原审法院认定,彭连熙对《中国神话人物百图》和《中国侍女百图》中的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彭连熙的作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彭连熙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洪臣辩称其使用彭连熙作品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但无法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王洪臣《保证书》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对王洪臣使用原告作品之事未能尽到注意的义务,故无法基于《保证书》免除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两被告将原告的美术作品使用在艳情小说中并加以歪曲、篡改。致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伤害,故二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赔偿。和平区书店和天影书店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作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