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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判决书编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18号

  案由概述:

  1998年5月10日陈卫华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其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同年11月,陈卫华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传真,提出电脑商情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后陈卫华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陈卫华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电脑商情报社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到我们的电子信箱上的,该电子邮件中没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的内容,我们曾回函要求其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推荐者未能回函。同年10月16日我社在报纸上将该文全文发表,署名为“无方”,并在发表时加注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一样发源不详”。我们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稿费231元,但是请陈卫华证明他就是作者“无方”,我社没有主观过错,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的要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www.nease.net/~xmchang/3ds”(//www3d.yeah.net), 版主署名为“无方”。 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陈卫华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传真,提出电脑商情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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