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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另查,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帐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的字样;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经询,该报社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

  上述事实,有陈卫华提供的登录图示、站点目录图、文章的页面打印件、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脑商情报社提供的稿件、报纸、传真和本院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被有形的载体固定下来并保持稳定状态,为社会公众直接或借助机器所感知、复制。本案所涉《戏说MAYA》一文,系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现尚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文此前已经发表, 故该文首次上载到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所有。

  第三、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陈卫华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电脑商情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电脑商情报社以使用该作品无主观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与事实不符, 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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