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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华诉临猗县志编委会编辑的县志中采用其作(3)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张延华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猗县志》是在临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编委会主持完成的,属于编辑性质的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编委会。但所有参加该书创作的人,都是被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应享有各自原作品的署名权和获酬权。张延华起诉后引起编委会的重视,对所有参加志书工作者进行了“补记”,该“补记”本院予以认可。鉴于张延华编著的《临猗县方言志》是其获奖作品,其应享有著作权所包括的全部权利(署名、发表、修改、出版、取得报酬等)。对于该“方言志”中出现的135处错误,张延华有权要求更正。

  张延华所提供的“王干的故事”、“人口志”部分及“社会志”部分作品,属于张延华的职务作品,张延华在编写过程中亦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其除了应享有署名权外,编委会还应给付其适当经济补偿。在《临猗县志》中可以使用《临猗县地名志》的内容。编委会对《临猗县地名志》的主编、副主编在《临猗县志》“志人掠影”中作了传记,却未给《临猗县地名志》的编辑张延华作传记,显失公平。赔礼道歉是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责任形式。一审判令编委会登报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二审中也未发现免责事由,故上诉人所提免除登报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延华提出的《临猗县地名志》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余部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8月31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条、第三条,即《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应对“社会志。方言”中135处错误予以更正;编委会应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张延华赔礼道歉,其稿发表前需经本院审核,所需费用由编委会负担。

  二、变更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条为:张延华享有《临猗县志》社会志中“方言志”的全部著作权:“王干的故事”、“人口志”等张延华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应在“志人掠影”中对上述作品署张延华之名。

  三、变更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四条为:编委会付给张延华劳动报酬款2100元,补偿张延华经济、精神损失费15000元,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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