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与江苏长江影业有限(11)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改判如下:
一、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77,3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三、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6,199.69元,由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199.69元,由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3,100元,由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承担43,099.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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