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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与江苏长江影业有限(6)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关于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约定内容、关于长江公司履约情况、关于投资公司举证及法院查证情况等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原审法院在对投资公司提交的1080份调查表的核查中,有199所学校提供了发票、收据、结算凭证等原始凭证。一审期间长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及其他36所学校观看《下》片票款的原始凭证。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在投资公司提供的调查表中,有13份调查表的内容在一审中经长江公司认可并与原审法院核查的结果一致。经审查,上述199所学校提供的原始凭证中,泰州市刁铺教委提供的收据收款日期为1999年12月23日,与争议合同的履行期间不符,与本案无关,该收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投资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供了丹徒县黄墟影剧院于1998年10月19日开具的丹徒县黄墟中心小学观看《下》片票款2800元的收据原件,以此否定黄墟中心小学原提供的收据。长江公司未对投资公司所提供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收据原件经本院审查属实。苏州吴县郭巷中学提供收据的收款时间为1998年10月16日,收款单位为郭巷影剧院,并另页注明该影院放映的是《下》片十六毫米规格拷贝,不属本案争议合同所约定的影片规格。投资公司提供了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厂独家负责的《下》片十六毫米规格拷贝的洗印开始于2000年11月。经本院审查,上述收据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二审期间,投资公司还补充提供了常州武进市洛阳中学观看《下》片收据,并提供教育部文化部国家电影电视总局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收据为洛阳中学寄给该委员会的。该收据亦经本院审查属实。

  上述涉及235所学校的有效原始凭证中,一部分凭证上注明了《下》片片名,其票面金额即为观看《下》片票款;对于其余凭证,本院综合考虑学校在原审法院核查表中所填票款数额、凭证上注明观看影片的数量等因素,酌情认定其所能够证明的《下》片票款数额。根据235所学校的原始凭证以及经原审法院查证属实的13份学校调查表,《下》片放映单位涉及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徐州、盐城、淮阴、南通、连云港、宿迁和泰州等l3个城市市区以及部分县(市)的148个影剧院,足以认定的《下》片票款总额为606,443.60元。

  又查明:《影片票房分帐发行放映合同》第2条第2项约定:“影片票房收入分成结算表分为财务报表(电影放映收入结算表、每周报表)和统计表(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江苏省13个市电影公司向长江公司上报的《下》片《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电影放映收入结算表》等报表中,除苏州、扬州、盐城市未报送《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外,其余10个市电影公司均报送了该地市区或者部分县(77)的《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等反映具体影院票房收入情况的明细表,且明细表的合计数字与《电影放映收入结算表》的对应数字相吻合。长江公司汇总制作的《江苏省映出成绩累计分析表》,长江公司称其为公司内部统计分析而制作,不是正式报表,不能作为计算漏瞒报数额的对比依据。经与各市电影公司上报报表进行比较,该表与各市电影公司上报报表所反映的情况不完全一致,具体体现为:该表将各市电影公司上报的成人和学生观众人数及票房收入一并计入成人栏;对上报了具体影院票房收入明细情况的部分地区,该表将几个影院并入某一个影院进行统计;对于各市电影公司未上报明细情况的,该表将某一地区的观众人数和票房收入计入某一个或几个影院中进行统计;该表票房收入总额为l,323,881.40元,与各市电影公司向长江公司上报的票房收入总额1,389,190.40元以及长江公司统计并报送投资公司的票房收入总额1,337,081.40元均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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