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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天津房地产管理分局不服天津市房地产(3)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军房管分局、河北省公安厅不服被上诉人天津市房管局、河西区房管局所作的吊销房屋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房屋产权的归属,系河北省省会迁出天津市后遗留的历史问题。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应由天津市与河北省两地政府协商解决。被上诉人河西区房管局对小围提道31号的发证行为和依据被上诉人天津市房管局的批复所作出的吊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都是确认产权归属的具体体现,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不当。天津市房管局与河北省公安厅对小围堤31号房产权争议,在有权解决该问题的政府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任何一方采取任何形式的转让都是无效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7月31日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1994)房权60号批复作出的津西房(94)发9号《关于吊销河西区小围提道3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三、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津西房字第269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评析」

  本案是因吊销房屋所有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争议的实质是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而产权归属的焦点在于小围堤道31号的移交行为是否成立,这个问题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所在。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冀办(66)3号、(66)办发字1号联合文件的规定,小围堤道31号的楼房是河北省公安厅自建的,不属移交范围。但该处房产确被公安厅派出的刘志勇送交到河北省留守处,由留守处将该处房产列入移交清册中移交给天津市有关部门。如果移交的手续健全,即使河北省公安厅认为是误交,再主张权利也是很困难的。然而,从河北省和天津市各自保管的移交房屋的档案中都反映出每个单位的移交文件上都有移交部门、接受部门和监交部门三方加盖的公章。由此可以看出移交房产三方加盖公章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移交单位盖章是必不可少的。而刘志勇书写的移交说明上只加盖了他个人印章和天津市房管局的公章,这种移交缺乏完备的法定手续。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该行为如果认定?对这种事实上的房屋移交与缺乏完备的法律手续的移交交织在一起所产生的问题,不能机械地套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解决。军房管分局、河北省公安厅与天津市房管局、河西区房管局争议的问题,是天津市被确定为直辖市时,与河北省划分行政管理权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只能由有权解决该争议的政府之间,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任何一方省市的下属行政机关都不能单方确立该产权的归属。天津市房管局和河西区房管局在房屋产权不清的情况下,吊销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定产权归已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则。一审法院对此问题没有审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河西区房管局根据天津市房管局的批复所作的吊销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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