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磅秤上做手脚 被罚2000元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8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向在磅秤上做手脚而使旧钢材“缩水”的袁某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袁某系海安县李堡镇农民,在当地租用他人房屋卖旧钢材。2006年1月13日傍晚,陈某到其店中购买了50千克旧钢材,并按每千克3.60元当场给付180元,可运回后经复称却只有45千克。第二天陈某找到袁某理论时,发现其磅秤托盘损坏,下有磁铁1块,遂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管,确认袁某销售给陈某的旧钢材实际重量为45千克,其所使用的磅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获利18元。遂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磅秤1台、没收非法所得1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袁某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未履行,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审查后作出了上述裁定。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袁某这样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相当普遍,这种行为属于商品质量欺诈,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1996年 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中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等价有偿,是消费者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最根本要求。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其他权利得到实现的基础和保障。基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以下三项权利: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的权利;对商品或服务获得公平合理的价格的权利;对商品或服务获得正确计量的权利。而缺斤少两的行为,经营者主观上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客观上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依法有权向经营者索赔。索赔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但因商家本身就故意欺骗消费者,从中获取非法利润,所以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的欺诈行为后,与商家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不大。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家的欺诈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营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消费者被欺骗后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一方面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可以制止商家欺诈销售的继续,另一方面商家慑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对消费者的损失也会即时赔偿。投诉时要注意分清部门,如果是商品的质量问题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属价格问题,就向物价部门投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准备商品、购物凭证等证据材料。而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如果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对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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