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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可以到村民家中强制“执行”“一事一议”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案情]

  2005年7月初,宿迁市宿城区张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孙剑收取“一事一议”款,未果。当月24日晨,该村委会的副主任章忠带领洪彪、华俊等6名村干部驾驶手扶拖拉机再次到孙剑家中催要“一事一议”款,孙剑未给付,章忠即组织一同前往的村干部强行装运孙剑家粮堆中小麦,遭孙剑之妻李玫阻止,章忠等人仍强行装运走小麦计重1350公斤,当时普通小麦市价1.28元/公斤。事后,孙剑与村委会就此事协商未果。2006年 5月10日,孙剑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诉讼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按事发时相关小麦的市价赔偿其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论孙剑是否拖欠村委会费用,村委会均不得强行侵占孙剑的合法财产,其强行实施了侵占行为,无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剑要求被告村委会按事发时小麦市价赔偿的请求可资考虑,但显然应当按普通小麦的价格计算,计折款 1728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引发诉讼,被告不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仅对其多主张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张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孙剑小麦折价款1728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805元,由村委会负担779元,由孙剑负担26元。

  [评析]

  强制执行权是依法赋予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法定权力,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显然无权强制执行,其未经他人许可强行占有他人财产的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村民委员会依法治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是村民公共事务的执行者,应以广大村民的利益为福祉,当以造福村民为己任,其(村委会)行为系服务性的,本应体现出予民以利的送福者形象,其行为应彰显服务意识,淡化管理意识,如此,才能切实为村民谋福利,才不至于好心办坏事,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拥戴。作为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还当增强法律意识,强化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以免发生类似本案之不和谐事件,影响“官民”关系,村委会当以此为鉴!权利与义务常相生相伴。村民在享受村民自治组织提供的服务的同时,亦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村民亦有积极履行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义务的责任。惟有如此,才能兼顾权利义务,实现个体与群体和谐共处之良好局面。原告对此,亦应有所感悟!文中人名及村委会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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