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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执行入僵局 最高法判决为何7年未能执行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我哥哥伍少雄,为公司的执行案长期上访奔波,精神忧愤抑郁,患上直肠癌,又没有钱好好治疗,去年7月去世了。他身体一直很强壮,才刚刚50岁呀!”伍国雄带着哭腔的话,让人听了不免心酸。

  事情还得从上个世纪说起……

  诚信借出巨款四年打赢官司

  1993年4月,海南省检察分院(简称检察分院)与海口星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港商,简称星鸿公司)、海南天胜运输租赁公司(简称天胜公司)签订合同,3方联合兴建“新世界中心”项目,由检察分院出土地,港商出资金。

  1993年12月15日,由于星鸿公司资金没有到位,检察分院、星鸿公司、天胜公司3方出具了联合确认委托书,决定将3方联合兴建的“新世界中心”建筑总工程,委托给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海南公司(简称海南公司)发包并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同时约定由海南公司借给3个合作单位2000万元,汇入检察分院账户,同时以检察分院的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作为担保。

  随后,海南公司按约把2000万元汇入,检察分院出具了收据,并将该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海南公司。

  直到1996年,“新世界中心”工程项目仍没能开工,3方借款超期两年多也不归还。海南公司于同年2月5日,以“合同违约、借款不还”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检察分院、星鸿公司、天胜公司支付不能履行《承领工程合同书》之违约金、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等共计3600.9万元。

  案件经两审近四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星鸿公司、检察分院、天胜公司共同向海南公司偿还借款、违约金及利息损失 3863.5万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由检察分院赔偿128.8万元,两审诉讼费38万元由3单位共同负担,总计金额为4030.4万元。

  判决生效后,海南公司于1999年12月2日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高院收取了该公司交给的42353元执行费。

  欠债“无钱偿还”执行束手无策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星鸿公司、天胜公司先后撤走公司,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只剩下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检察分院。

  2000年4月,海南省法院执行法官邱柏年来到检察分院,时任检察长蔡秉臣承认该院花了海南公司的钱,是前任检察长的事。他表示应该履行判决,但检察分院没有钱,只有办公楼和宿舍区23亩地。

  根据检察分院的《情况说明》和海南公司反映,检察分院从该公司的借款中,用于给干警发“租房费”229.6万元;用于检察分院办公楼租金及装修68万元;用于给干警分“红利”393.6万元;用于检察分院购买奔驰600轿车200.2万元,共计用去89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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