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监督小议(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公众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享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这是《立法法》赋予民众的一项事后立法监督权。
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中一项非常艰巨也非常伟大同时也是极其难以做好的工作。正如哈耶克所说:“立法,即以审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已被论者确当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充满了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火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7] 地方立法避恶求善最根本的只有高举地方立法监督之剑。
地方立法本身是地方利益集团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步入快车道的地方立法必须加强地方立法监督,确保地方立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建构一个良好的地方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为此,我们建议各地方应制定《地方立法监督条例》。
- 上一篇: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
- 下一篇:过劳致死的反省
最新文章
- ·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 · 公权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法律主义
- ·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 ·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经验的研究司法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中国法学的迷茫
- · 新 分 权(导言)
- ·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