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不言而喻地不是国家主义。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一开始“社会”就是大写的,“国家”是小写的,即以“社会”为本位。社会法应是社会主义的自觉选择。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顾名思义,社会法含有最多的社会主义的意蕴。它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相互间的冲突,有助于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社会法在全球治理方面也应发挥其重要作用。一句话,社会法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必然选择。
我们的基本结论是:宪法是根本法,高于公法和私法。现代社会是国家和社会二元互动的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产生了市民法(私法)和公民法(公法)。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异化,公民是市民的异化。市民法和公民法运行到一定程度,就需要社会法的产生。从人权角度讲,市民法是人的自我肯定;公民法是人的异化(否定),社会法则是否定之否定,越来越多地体现“人的类本质”,使人与人之间由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平等。社会法应是社会主义的自觉选择,是国家与法走向消亡之途径的基本规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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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伦 任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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