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现象为研究内容的法学方法构成了一个以法为核心的圆,不同的法学方法只是这个圆上不同的一点。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现象称为法社会学,以人类学的方法研究法现象称为法人类学,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现象称为法经济学,从文化的角度研究法现象称为法文化学,另外,还有比较法学等。法学方法这个圆上的任何一点都是对法这种现象的一个侧面的认识,它从这个视角结识了法,与其说是它的优点,毋宁说是其他方法的不足。在对法的把握上,各种方法之间是相互弥补,而不是互相取代。至此,我们可以自然地得出结论:通过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对法的终极认识,对法必须从多维度去把握,我们谓之法学方法的多元化。笔者认为,法律的文化解释也仅仅是一个方法而已,过度地关注它将会导致我国法学研究的单薄与苍白,只是用一种单一性去取代另一种单一性而已。当我们自诩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时,在别人看来,我们却是从一个困境走进了另—个迷宫。
从深层次思考,我国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单一性是意识自由乃至言论自由没有尽情发挥的产物。意识自由是自由的基本内容,是言论自由的潜在性支撑,没有意识自由当然没有言论自由。实行法治的国度是保障言论自由的,而学术上的言论自由也只有在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因而,为了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我们应当推动学术上法学方法的多元与制度上法治的相互影响,借助于它们的互动性来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
法律文化热的原因在于:首先,它给中国的传统法学引进了一个新方法,并基本形成派别;其次,我国的法学研究与外国的交流频繁,在国际上目前有一种人人都说文化的大气候;其三,文化的内涵外延难以把握。(庞朴先生曾向冯友兰先生请教文化的内涵倒底是什么,冯老先生的回答是没有满意的答案。)而且我们生活在其中,并且对这种现象多多少少有些认识,而不像经济学限于少数人才能入笔。
概念法学并不是仅提供给我们一套僵硬的规则教条,它还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律的人对法有了一种基本的认识。这是最低层面的把握,同时也是其他方法发挥作用的起点。试想,如果连什么是法都没有基本的认识,何谈从多视角多维度对法进行解读?概念法学与其他法学的关系或许可以这样套用:通过概念法学,超越概念法学。
法学的多元化可以给我们这些法学后生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而不必囿于一种单一的对法的认识模式。我们认为,如果有一种法学方法居于垄断地位,则其他方法就可能被缄默下去。而这缄默下去的方法有可能是正确的,或许部分是正确的。哪怕它是—种不合理的方法,也会在与正确方法的争论中让人们获得对这种正确方法的更深认识。我们提倡法学方法的多元,意图通过人们对它们的感悟促进它们的自生自灭,而不必顾及它们的失序。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讨论的不是数学公式,而是价值。因此,不管法学的哪种方法所持有的价值都不能证明另一种方法所持价值的真与伪。因此,无论把哪一种价值作为超越了其他价值之上的评价标准,在学术上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对于研究法的文化方法,不管是对之抱以含情脉脉的关切,还是对之进行理性的分析,我们都不得不承认,它只是法学这争奇斗艳的花丛中的一朵,而不是全部。法学的方法应予多元化,任何一种方法若想获得在法学研究中的话语垄断权,都只能是简单化的设想。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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