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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艺术的彼岸(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艺术创作与艺术探索的过程无疑是理性的,但艺术所表达的人类情感,常常都是反理性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仅需要理性的法律,还需要各种反理性的宗教信仰、志怪传奇、神话故事、狂欢活动。在我们身边,反理性的暴力、吸毒、强奸、嫖娼等等之类的人类行为总是禁而不绝,其根源就在于,人类对于反理性永远都保留着一种强烈的渴望。

  虽然反理性与理性都能够分别满足人类的不同需要,但是,反理性与理性之间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冲突。因此,人类的理性既要容忍一定限度内的反理性,要承认某些反理性的行为,但同时,又必须对另一些反理性的行为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不过,对于反理性的行为,人类的理性无论是予以承认还是进行限制,都离不开法律这种基本的方式。

  法律严厉禁止的反理性行为主要是杀人、强奸等等之类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对人类的理性秩序构成了明显而严重的威胁。站在强奸者的立场上,虽然强奸之类的犯罪行为也确实满足了他们的某种反理性的需要,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理性秩序已经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因而受到了理性法律的坚决反击。但是,另一些反理性的行为,比如艺术家们的臆想与构虚、普通公众的酗酒与狂欢等等,虽然同样满足了人类对于反理性的需要,但由于这些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理性秩序所构成的伤害是微弱的、间接的,因而得到了法律与理性的承认。不过,法律在承认这一类反理性行为的过程中,也经常处于犹豫不决的态度。比如,在春节期间,人们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传统活动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激情,寄托了人们的某种希望,满足了人们对于某些欲望、某种情感的需要,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样的行为在客观上又会损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正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这种两面性,理性的法律要不要严禁这种“不够理性”的行为,至今尚处于争论之中。这样的现象实际上意味着,哪些反理性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还有待于长期的权衡与反复的考虑。因为,法律要限制甚至禁止的反理性行为,同样可以满足某些人类群体的内在需要。因此,如果法律以理性的名义粗暴地禁止了所有的反理性行为,那么,这种禁止态度的本身很可能也是远离理性的,它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绝对地“存天理”(保存理性),绝对地“灭人欲”(杜绝反理性的“人欲”)。在这种情况下,人不再是目的,而是异化成为了保证“天理”的工具——对于此种现象,《庄子》一书曾经给予了入木三分的鞭笞和讽刺。

  如果理性的行为是法律认可的行为,那么,反理性的行为则可以分为两类:法律不认可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认可的艺术行为。在人们的思想定式中,违法行为与艺术行为“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在反理性这一点上,两者又是相通的,只不过,前者是法律禁止的反理性行为,后者是法律允许的反理性行为。如果说,法律惩罚违法行为,可以体现理性对于某些反理性行为的坚决抵制立场,那么,法律保护艺术行为,则表达了理性对于反理性的无可奈何的妥协态度。正是在这种妥协的态度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法律与艺术之间的对峙。这种对峙,就像法律与违法之间的对立一样,本质上就是理性与反理性之间的对立。不是吗?如果我们把法律的理性精神形象地描绘成整齐划一、说一不二、方正稳重、循规蹈矩,那么,艺术的反理性精神则恰好相反,它对应的图景是多姿多彩、汪洋恣意、打破陈规、不拘形迹。换言之,如果说理性的法律具有保守的品格,那么反理性的艺术则以新鲜为追求;如果法律表征的是秩序,那么艺术则是自由的象征——正如高尔泰先生的名言,“美是自由的象征”。

  记得念小学的时候,教室的黑板上方总是写着一句伟人的教导:“严肃活泼”。这句话恰好可以分开来解释:理性的法律是“严肃”的,反理性的艺术是“活泼”的:“严肃”与“活泼”代表了人的两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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