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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一个以法律知识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如果只追求权力的正义,那么他至多只能成为一个律学家而不是法学家。这样我们或许可以悟出我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研究法律之人众多但社会却远远地背离了法治的原因。律学家是权力之福,而法学家是权利之福;律学家是统治者之福,而法学家是人民之福……愿在权利的正义精神召唤下,中国社会涌现众多的法学家,也只有以权利的正义为其毕生信仰的法学家,才能为法治文明开辟道路。

    法学家的创新精神。没有创新,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没有创新,就没有法治文明的诞生;没有创新,法学家就不会成为法治文明的开拓者和社会正义的探索者。创新在本质上是权利的范畴,只有权利才能使创新富有科学文明的意义。一个尊重权利的社会是创新精神充沛的社会,创新精神充沛的社会才可能成为先进而文明的社会。创新是权利的产物和表现,权利是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法治文明是权利文化的产物,而法治文明之路是创造出来的,法学家应冲锋在法治文明建设阵地的前沿,“未来不是我们要去的地方,而是我们要创造的地方,通向未来之路不是找到的,而是走出来的”。

    创新不仅是人类文明成就的本质,创新更是现代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传统社会之所以是基本停滞的社会,是因为传统社会创新意识和条件的缺乏,所以依靠几千年所形成的生活信条就基本上能维持社会的秩序。传统社会是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而权力本能地压抑人们的创新欲望,因为任何有利于社会文明发展的创新都会对原有的权力利益和权力秩序形成威胁。法学家在传统社会中没有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传统社会的法是由权力所支配的规则,而真正的法学家却必须由权利精神去塑造。现代社会是权利主导的社会,权利在使人们创造最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人们对自身本性和人与人相互关系有了新的认识。现代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要求人们保持创新的欲望和活力去适应生活,变化的生活必然给法学家提出崭新的课题,所以法学家若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显示其价值,就必须具备创新的时代精神。传统社会中所谓的“法学家”在于如何使人们适应和忠实于过去,而现代社会中的法学家则在于引导人们不断地开拓未来。

    法学家的批判精神。批判是对过去或现实生活中不合理或非正义事物的否定,是对更为美好的新事物的探索和完善。没有批判的精神,人类社会就不可能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制社会,也不能从奴隶制社会发展到封建制社会,更不可能从封建制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没有批判的精神,社会主义社会乃至伟大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无从产生;没有批判的精神,人类社会就可能会停留在人治的泥潭中无法自拔。批判是人类对自身完善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也是人类社会迈向未来的阶梯之一。自古以来的中外历史证明,凡是勇于正视自身历史或现实的缺点或弱点的民族,总能以批判的态度较快地发展自己;而那些自以为是、夜郎自大的民族却总是在自我陶醉中不知不觉地趋于落后。批判确实是人类发展和完善自身最有利的武器,但批判的精神却需要惊人的勇气和智慧为基础。

    传统社会众多的律学家将视野仅仅局限于对现实的律文的解释和运用,所以传统社会虽法律条文繁杂,但律学家因为批判精神的缺乏而无法给社会发展铺平道路,这也是传统社会历史漫长却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现代社会的产生离不开伟大的法学家的开创性批判精神,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同样需要法学家们对历史和现实抱之以科学、严厉而理性的批判态度。对历史和现实进行一味地粉饰,甚至是违心地粉饰只能扼杀法治文明的健康成长,而批判精神却会给法治文明增添真正有益的营养。人类学家们对能够适应未来的全面发展的人的素质要求之一就是批判精神的发达。未来社会的起点是现代的法治文明社会,而且未来社会肯定以法治文明的高度完善为特征,所以法学家必须具备批判的精神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开拓未来的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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