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培育法律化道德的历史使命。特定的时代往往会有其特定的道德思想体系,所以若总是以过去的道德观念来衡量早己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社会生活,其结论难免令人失望甚至荒唐。笔者认为,道德若与权力相结合并为权力利益服务就是传统的德治(或人治);道德若是与权利相结合并为普遍的权利利益服务就是现代的德治(或法治)。基于此种分析,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传统的德治(人治)向现代的德治(法治)的伟大转变期,适合于传统的农业文明和人治社会的权力化道德必将被适应于现代工业文明(或科技文明)和法治社会的权利化道德所取代。权力化道德在传统社会的表现是伦理化道德,而权利化道德在现代社会的表现是法律化道德。伦理化道德是由伦理学家和统治者共同精心构造出来的,而现代社会的法律化道德则必须由法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去培育。
法律化道德的核心在于权利,正如德沃金所说:“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7]对于我们这个有着特定的权力型伦理文化历史传统的社会来说,只有权利才能体现道德的真精神,只有权利才能赋予道德以时代的生命。所以说,培养全民的权利精神,塑造现代社会公民形象,创建中国社会的权利文化,就是在培育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并能开创未来的法律化道德,法学家理所应当地承担起培育现代社会法律化道德的历史重任。
古典自然法学家在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近现代法律文明发展中有着显著的历史位置,正如博登海默评价的那样,“他们通过无视历史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的方面,也完成了一项重要使命,其意义大大超过了仅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所做的工作。经过几代思想家的努力,古典自然法哲学家显然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8]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法治的道路也充满着艰难与曲折,这一切都为法学家提出了极其艰巨的挑战,法学家不应辜负时代的期望,而应以积极的态度和坚毅的精神去追求法治文明的实现。最后让我们以著名华人学者林流生的一段话来激励法学家: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不应斥之为孤高;既然找到了终极关怀,自然可以安身立命,择善固执。何况民主和法治的实现,实质地说,是一程度问题。只要真心觉得它们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就应继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能做多少,是多少。它不仅是为了保持自己思想的完整性,从实效的观点来看,只有执着自己的理想,才有希望切实找到它的某种程度之实现的方法与步骤。[9]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45-446。
[2]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55。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4]未来教育面临的困惑与挑战[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25。
[5]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M].(译者前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1991.16。
[6]徐友军。没有理性超越就没有现代法治[M].中外法学,1989,(3)。30。
[7]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中文版序言)21。
[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63。
[9]殷海光林流生书信录[M].代序一,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7胜。
桑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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