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蒙古法系”质疑(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们,吞并金朝,剪平西夏,征服西辽,灭掉宋朝,结束了宋、金、西夏、大理、吐蕃等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使中国归于统一。蒙古入主中原,是蒙古军事贵族征服者的胜利,但先进的汉族文化包围着征服者,使蒙古很快封建化了,蒙古统治者也开始注意吸收汉族的经验。忽必烈从小驰骋军中,非常喜欢接近汉族人或汉化金人,向“四方文学之士问以治道”。[iv]为适应统治新征服地区广大汉族人民和建立大一统的蒙汉大地主阶级联合专政封建国家的需要,他吸取了前代的统治经验,采用了不少唐宋旧制。在元朝建立前的十多年,就制定了“循用金律”的方针,作为制定新法律的过渡。金律指泰和律,实际上是稍加修改的唐律,在忽必烈的统治下行用了十多年,“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v]

  世祖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建立元朝,同年下诏禁行金律,参照唐宋律着手编纂法典。至元二十八年,《至元新格》编成,到英宗至治三年,元朝两部重要法典-《大元通制》、《元典章》制成。《大元通制》的内容全部收入《元史·刑法志》,法典由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组成,总结了世祖以来60多年的法制事例,是皇帝诏令和案例的汇编,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等方面内容。其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捕亡、禁令、杂犯、恤刑、平反、狱官、赋役、仓库等二十七目。其编排体例虽与唐律有异,但其中很多篇目与唐律相同,受唐律的影响是毫无异议的。另外,在法典编纂时还吸收了唐宋以来编纂刑统与编敕成例的经验,将皇帝的诏令和案例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是对中原地区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在内容上,《名例律》所规定的“十恶”、“五服”、“八议”等制度与唐宋法律亦别无二致。

  至今仍流传于世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为我们研究元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十分珍贵的资料。该法典将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四十余年间“所定格例,编集成书,颁行天下,以使官吏所有持循,政令不致废弛”。[vi]《元典章》虽由江西宣抚使编集,但已“呈乞”中书省,经中央政府核准文下达各地“照验施行”。它是一部关于元朝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圣旨条画的汇编,从其编纂体例和内容上看,已经全盘继承了历代中原王朝的传统法律体系,实为中华法系承前启后的一页。

  首先,从内容上看,贯穿着中国传统的刑法原则、司法原则以及儒家纲常伦理。如《元典章·刑部》子目,有刑判、刑狱、诸恶、诸杀、殴詈、诸奸、诸赃等。其中“诸恶”包括不孝、不睦、谋反、谋逆、不义、内乱、不道、大不敬等项,与唐宗律的“十恶”内容基本相同。“不孝”项下有“王继祖停尸成亲例”、“捏克伯虚称母死例”、裴从义冒哀公参例“:”不睦“项则有伤兄、杀兄、打死亲侄及踢死堂侄等案例:”恶逆“则有”居丧而嫁娶者徒“、”焚夫尸改嫁“、”打杀妻父“、”殴伤妻母“:”内乱“有”翁戏男妇断离“、”妻告夫奸男妇断离“、”欲奸亲女未成“、”奸义女已成“及奸弟妻等乱伦诸例:”不义“则有张荣合马挟仇杀本使”等案例。《元典章》的这些内容是以礼法结合为特点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与唐宋法律无不一脉相承。

  其次,从法典的编纂体例上看,其纲目在诏令、圣政、朝纲、台纲之后,即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次序排列,共十类,下列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所辑存的案文均是以胥吏体书写的“案牍之文”,即所谓判例及解释例,其中历届掌权者所颁降的“条画”多达数千种。这是在总结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编敕、编例的立法技术,特别是以六部分立、明职设事的行政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体例。但元朝统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和重视习惯法的传统,不像唐朝那样纂修体例完整的法典,也不像宋朝那样过分讲究编敕,而是结合本民族法制特色,重视判例的作用,使之在法典中占据重要位置。元成宗在谈到制定律令时说:“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vii]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加上原有的传统,使判例不断增多。从《元典章》的许多具体案例看,多是因一人一事而立一法,以后审案以此类推,这样做虽然有很多消极后果,但判例地位的提高,却为明清“律例并存”的法律形式提供了某些经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