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与法律多元——在与国家法的互动中宽(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本文注释:
本文最初的构想源于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去年给2002级法理学研究生所上的“法律文化”一课,与本文相关的摩尔(Moore)《半自治社会领域》一文的翻译也得益于舒老师的指点和校对,特此感谢。
>[注释] 胡昌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人类学、法律文化方向的研究。
〔1〕 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2页。
〔2〕 刘学灵:《论法律文化》,载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3〕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2页。
〔4〕 梁治平:《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代序),载《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增订本)第2页。
〔5〕[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6〕 [美]莫菲,《文化和社会人类学》,吴玫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页。
〔7〕梁治平:《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第2页。
〔8〕梁治平:《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第6页。
〔9〕同上注,第6页。
〔10〕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11〕 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胡昌明整理,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所作的报告(2002年10月29日)载《研究生法学》,2003年第4期。
〔12〕 [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1页。
〔13〕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14〕 参见梁治平《比较法与比较文化》,载《读书》,1985年第9期,转引自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第90页。
〔15〕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第104页。
〔16〕 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
〔17〕 [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第2页。
〔18〕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76页。
〔19〕 L J Pospisil, The Ethnology of Law, Cummings Publishing Company,Inc,1978,Preface .
〔20〕 [法]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21〕 参见[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45页。
〔22〕 [英]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第45页以下。
〔23〕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事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24〕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1992年版,第92页。
〔2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另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第365页。
〔26〕 [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7〕 参见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第61页。
〔28〕 梁治平先生对民间法与习惯法、行会法、家族法等作了区分(详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本文认为民间法固然与习惯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完全一致,但差别多是从发生学意义上而言的,民间法是指生发于乡土民间,相对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律而言的,尤其是作为国家法的对称,无国家法则无民间法之可言;而习惯法则是指由习惯、惯例而渐成有约束力的规范,其大多也是发生于民间,即使并非必然,其与制定法对称,但早在制定法形成之前已有习惯法存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它们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对民间法与习惯法未予区分地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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