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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二要把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用来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问题。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粉碎“四人帮”之后,邓小平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荡然无存、民主和人权惨遭破坏的沉痛教训,并在领导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系统地论述了民主和法制问题,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主要有:(1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制也没有社会主义。(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坚持的基本国度。(4)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5)不搞政治运动,无论是处理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都要遵循法制。(6)要学会运用法律引导、规范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加快立法步伐。(7)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改革与法制同步,用建设和改革推动法制,用法制保卫和引导建设和改革。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解决消极腐败现象的主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8)党要领导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属于法律的问题要由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9)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不少弊端,应认真加以改革,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中国缺乏执法、守法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贡献,它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直接指导思想,也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直接理论基础。我们应当深刻领会这些思想,用这些思想作指导,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注释」

  [1]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2]参见张文显、马新福:《关于改革我国理论法学的初步设想》,《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年,第5期,第25—27页。

  [3]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升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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