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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8)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那么,这一“更为内在也更为外在的预设”是什么呢?在前述那篇“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法哲学”中,吴经熊曾经写过这样一句饶富哲理的话,“思想的最为内在的统一性却依赖于这一最为外在的假设”, 这一最为外在的“假设”原来不是别的,乃是区别于物之具象(things-in-themselves)的“物自身”(thin-in-Itself),含蕴于万有之中的活生生的原理原则,一切经验的可能性,包括法律的活生生的原理原则和诸般的外在形式之所以由来的统一体。36-而这,吴经熊像一切形上学家一样,清楚地明白它是一种“最为外在的假设”,可要是没有这外在的预设,内在的圆融自洽却可能顷刻间土崩瓦解,世界不过是一团纷纭乱象。对于外在的统一性的假定越是坚定,内在的统一性也就越发真实。原来,意义不仅可能是固有的,同时,更是自己赋予的。吴氏经由“微观”的建构赋予“内在”以统一性,而“宏观”的“外在”总是时刻提醒自己的主人这所谓的统一性根本就不存在。他那濡染自“教科书”的法律和法学王国的内在的统一性,在教科书所以产生的现实王国里本属真理,至少是自然法意义上的真理,而一旦离开这一特定的现实王国,便立刻脆弱兮兮,随着“外在”统一性这一物之具象的形灭,“内在”统一性这一“物自身”随即神散。-晚年的吴经熊甫回台湾,就念念不忘教诲法科学子法律的“真善美”的统一性,布道式的宣谕展示了自另一王国俯瞰法律王国时的理性的从容,恰说明了这是形灭与神散之后的精神的不迫。而作为前提的事实依然是,法律王国里的那个预设形灭了,神散了。

  以一则例子来看。吴氏早年曾著有“法律之多元论”一文,大意谓在法律发生论和本体论意义上,西洋有多元和一元两种观点。大凡主张“在法律宇宙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归到一个本源,或以一个原则来说明一切法律宇宙中的现象,这就叫做法律之一元论。”37 在吴氏看来,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法律的唯物史观,都是一元论的法律观。与此相对,他的“很好的朋友”霍姆斯、庞德和卡多佐,其法律哲学均主多元论,虽然他们对此并未明谕。如后所述,吴氏自青年而至晚年发表“正义之探讨”,一直主张公道或正义乃是法的本质、法的目的和法的功用。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即公道”、“公道由法”和“公道即法”。由此观之,他似乎属于自己所指称的自然法的法律的一元论者。而由此处所引“斯丹木拉(施塔姆勒)之法律哲学及其批评者”一文结语处的这三个短语来看,这些乃分别属于“法之应用”目下萨维尼、施塔姆勒和耶林三人的分别主张。由此,他又似乎兼容法律的多元论思想。38 或者,他根本就无清晰的法律发生论和本体论思考,至少,并无表诸文字的思考。不过,从前述有关“物自身”与“物具象”的分梳来看,吴氏显然指认殊象本源、万流归宗的,而追求“至一”的存在和精神。“至一”是事物最为内在的本质,何尝又不是最为外在的预设?则多元还是一元,同样摆不脱一个内在理路与外在理路的纠结,而终至“剪不断,理还乱”!

  总而言之,正因为身处这重重包抄之中,吴经熊要调和的既有灵与肉、此岸与彼岸的问题,也有东方和西方、理想与现实、规则与事实、经验与理性等等的难题。“理性的生命在于克服障碍”,39 可这些障碍是无论如何也克服不了的。虽然吴氏喟言“有超世的怀抱,方能成济世的伟业。”40 可一旦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他所要救济的也就并非一定是经由法律而生活的“伟业”了。统一、和谐而又独断、纷扰的超验信仰世界,无需这些俗世的追问,万事都有个最终的解释,岂不更堪安顿身心,彰显超越,拟制“至一”!

  第四节  “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

  作为中国近代学术、思想史上的一宗经典个案,吴经熊及其中年皈依,其精神遗产耐人寻味,值得挖掘。可能,有待品评的,远远多于已然展示的。对于今日的法科学子来说,吴经熊身处那段暗淡、苍茫的岁月之中,似乎是遥远历史深处的一个亮点。实际上,抛开吴氏汉译《圣经》的贡献,法学界人士一般都将吴经熊的成长史当作二十世纪东西文明大潮激荡中蕴育的感人法学个例,也将吴公视为中国法学的杰出典型,一个值得骄傲的代表人物。读史叩门,抚卷扪心,不少人惋惜,倘若吴氏继续自己的法学家生涯,那将会为汉语文明奉献出多少法律智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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