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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第三,少数人(剥削阶级)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和通过世袭而获得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却转嫁给别人(劳动人民)。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或半剥夺了权利主体的资格,痛苦地承受着无限制的义务。

  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甚至“法”“刑”同义。因而,对官吏来说,法就意味着定罪判刑;对老百姓来说,法就意味着监禁和杀头。官员们依仗法律,滥施淫威,百姓们则千方百计远离法律,以避罪免罚。

  三、资本主义法是权利本位法

  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的前提有两个:一、商品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自主的和平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这就需要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权和权能。二、商品交换者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确的、专一的、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权。这就需要明确商品生产经营者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和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的补救权利。这两个商品经济的前提也把资本主义法带进了权利本位的时代。

  在人类历史上,古罗马曾经有过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与之相适应,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私法比较发达。在私法领域,权利构成了本位,以至于当时的人们用同一个词“ius”表示“法”、“权利”、“公平”等意思。但就当时的整个法律制度来说,特别是就法把占人口四分之三以上的奴隶宣布为“会说话的工具”来考虑,不能断言古罗马的法确立了权利本位。罗马帝国的崩溃使经济倒退到自然经济状态,理性文化沦为宗教文化。随之,私法领域的权利本位也被义务本位所吞没。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主要通过给农民(农奴)规定繁重的义务而维护大小封建主和教会的特权,使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固定化和永恒化。到了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农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另一方面更多的家庭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性行业,因而发展了社会分工。特别是15世纪末伟大的地理发现和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大促进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扩大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并促进了封建社会结构向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转变。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不断涌现,工业、农业、商业内部的分工迅速发展,商品经济也就在这一基础上取代自然经济而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商品经济的发展既确立了权利在财产法和债法中的主导地位,又促进了权利主体的普遍化,连一贫如洗的工人也成为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否定了血缘、门弟、地域、宗教、语言之间的差别所造成的权利不平等,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生成。

  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形式上是一种市场政治或多元政治(这是由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利益上的尖锐对立和讨价还价所决定的)、权利决定权力的政治(公民的政治权利决定着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不同部分,分别授予国会、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各权力之间互相分立,互相制约)。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结构内,国家权力被分解为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国家机构的建立、国家核心官吏的产生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轴心、重点。具体标志是:

  第一,以人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物权(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补救权等)、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权(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国事的诉讼权利)等权利为基本构成的权利体系在法中占居起始和主导地位,义务是与这些权利相适应、并且是从这些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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