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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5 扶贫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除了非营利性组织和市场主体的扶贫资金外, 在目前, 政府的扶贫资金仍然是扶贫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应该提高扶贫资金在GDP 中的比例, 确保扶贫资金不低于GDP 的115 %.在确保资金数量的前提下, 应该有一种制度确保扶贫资金能够高效地使用, 确保扶贫资金不被挪用。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尽管我国扶贫事业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我国的扶贫投资漏出率也很高, 这主要表现在, 由于对扶贫项目管理不善, 不少扶贫资金被挪用、贪污、侵占, 致使这部分转移支出未能形成预期的现实的生产力, 甚至还出现了越扶越贫的现象。《光明日报》曾报道, 山西省扶贫工业项目的33 %因种种原因被迫停产, 使70 %的资金形成呆滞贷款。lu 这些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靠健全的社会分配法治, 既要在制度上加强资源分配主体的组织建设, 又要设定各种程序对其加强制约和监督。在扶贫资金的具体使用上, 应该重点考虑对贫困者个人的扶贫, 应该有良好的制度使政府的扶贫资金能够直接到达贫困者手中, 区域性的经济发展则主要可通过政策引导加以实现, 而不是直接的大规模的投资(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投资除外) .

  6 奖惩制度。反贫困法的实施有赖于可操作性强的奖励和惩罚制度体系。扶贫资金应该依法拨付,对不依法拨付扶贫资金的地方政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该设定严格的行政责任, 触犯《刑法》的, 则应依法处置; 对不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地方政府机构及责任人员应该有严格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设定和实施; 对套用、骗取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设定严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除此之外, 我觉得我们应当在政策导向和宣传上要大力倡导贫困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应当致力于贫困问题的解决, 应当把改变本地区贫困面貌的程度作为考核党政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 并且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对改变贫困地区面貌成绩卓著者应当给予包括奖赏、提升等在内的奖励措施。对于为政一方, 贫困依旧乃至加剧者, 要建立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惩罚措施。

  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 我们必须为消除贫困而战!

  注释:

  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完善”课题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完善》,《中国农村经济》2002 年第3 期, 第5 页。

  ② 周毅:《西部反贫困研究》, 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第99 页。

  ③这些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往往最有激励去选择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 对他们来说, 满足温饱比健康的体魄更重要, 他们有更少的激励对自己和后代进行教育投资, 而健康的缺乏和教育的不足又往往使其就业和生产能力受到大的影响; 他们有更多的激励进行掠夺式的开发, 从而导致资源枯竭。

  ④ 摊在每亩田上高达330 多元的费用主要包括农业税、基本水费和村提留三项(村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乡统筹五项(乡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 , 另外还要交教育集资、血防、畜禽防疫费、预提共同生产费, 承担劳务义务工和积累工等。

  ⑤世界银行:《东亚奇迹-经济增长和公共政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年版, 第10页。

  ⑥可以考虑分阶段实行这种制度: 第一段是实行确保低收费的制度。从2002 年秋季学期开始, 江西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试行“一费制”。试点学校收费标准为: 小学生每学年190 元, 中学生每学年310 元。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外, 试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试行“一费制”后, 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 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 在上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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