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理性 秩序(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和法治本身都不是价值无涉的领域。学者的学术中立来自于他对法律和法治的价值剥离。如凯尔逊提出“恶法亦法”,他倒不是说法律与正义无关,而是说法学研究与正义无关,认为价值判断是立法者的任务。所以,将哪些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实在是研究者的学术选择。而且,研究者视角的不同,可以推动学术多元,繁荣学术研究。因此,从秩序或者规则的角度考察法律,只要确有见地,都是具有学术价值的。学术并不只有一种话语形式。但法学研究中价值判断实际上可能是无法回避的,19世纪以来的法学史表明,分析法学最终也没有脱离价值选择。实践中,排斥价值判断的同时也就已经做出了价值选择。
其次,支配研究者研究方法选择的,固然与其所受教育和训练的背景有关,但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立场问题,也即他是立身于法治之外,将法治作为与己无关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或者是置身于法治之中,将法治视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千百万人的事业和活动。笔者以为,法学研究是很难像科学与艺术那样超脱。每一个生活在自己本土文化中又对本民族苦难有切身体验的人,恐怕都难以置身事外。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研究,究竟有多少客观性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不是否定社会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而是说,法学研究者应该考虑自己的立场,考虑自己的成果与自己所处时代的关系。一个有所投入的法律问题研究者,是难以避免在自己“客观”的、描述性的研究中的主观倾向的。
总之,法律和法治都是与人的价值观念紧密联系的概念。现代法治是人对自己理性能力的确信的产物,若将法治归结为价值无涉的秩序,等于否定法律的理性基础,必将导致对法律本质的怀疑。如此,法律就不再是意义的符号和价值的系统,而是与人的生存的意义毫无关系的规则;法治也就失去了价值基础。所以,现代性的消解和理性的解构在瓦解法治的同时,也分裂了维系社会的价值及规范,预示了社会的失范和无序。重建理性与维护现代性也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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