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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

  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

  法官:好律师应:其一, 人格独立。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服从法律。不仅如此,律师还善于发现法律和推进法治。

  其二,可以爱财,但取之有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法律眼光,另一只则是商业眼光。法律第一,不为钱而不择手段。

  其三, 做事有余力则学问。 律师做事第一,立身经济,但不应为经济而经济。行有余力则立言。做事总是急功近利的,而学术则是长久的。固然,学术未必有大发现,但于平凡中见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务中,形成或者改变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众,功莫大焉。说了一通,我好象是一个好律师似的。那你们律师以为一个好法官,该是如何?

  律师:一个好法官应:其一, 判断独立。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一是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见多识广,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谋深算,不为律师所欺。二是,知识博而精。经验判断的是事实,有其感性之一面。知识,则是理性之断,于事实认定之基础上,作一法律价值判断。但知识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去运用,以智慧串起经验,活化知识,形成准确之独立判断能力。

  其二,保守。 法官须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内,一个规则主义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社会在变动,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滞后社会,是对成熟的固定。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其三,艺术。生活是艺术,法律是享受。譬如庭审,巧妙之发问,细心之观测,则得演戏之趣。法官是一个指挥角色,一方在进攻,另一方则在守卫。实践孙子兵法,不亦乐乎。不过,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师的争取对象,一旦争取不得,则是打击对象。至于裁判文书,则更是一方天地。头绪乱者,可骈文,事理清者,可散文。深入而浅出,信笔而行,岂不乐乎!

  法官:你所说的可是另类法官也。另类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会得志。有点才华,被人妒忌。有点正直,常遭排挤。常被说成,棱角还在,不够成熟,可以搞审判,适合研究,但不宜当领导。最恨案件被干扰,就是没办法。

  律师;你所说的是另类律师也。另类律师,也是少数。对法官,不谄媚,不蔑视。对案件老老实实,一分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尽力。超脱而同情。不以输而悲,不以赢而喜。业务不会很多,因为有时挑选当事人。 钱不多,也不少。富人多收点,穷人少收点,但不白干。

  法官:同是另类法律人,当彼此尊重也。

  律师:是啊。尊重是彼此的。常听法官说,律师代理,不明法律,固执坚持己见,有无律师,差别不大。

  法官:也常听律师说,法官我心我素,我辨我的,他判他的。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不应大异,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

  律师:一是制度问题。现在法官和律师,以学校出来为主,所受法律训练相差无几。而法官之选拔,也是法院内部之争,非从出色律师中选拔。故法官与律师的水准,整体上可说持平。但制度上,法官乃职权主义,权利甚大,超越辩论主义。辩论主义要求,法官之判决,限于两造辩论内容之间,而事实上,法官为求正义,常突破之。故职权主义制度,使法官权力膨胀,而忽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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