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由于瑞士是实行直接民主制措施较为彻底的国家,有关州和其它地方的请愿事项在传统的「公民大会」上就可以提出并根据有关法律得到相应的处理。请愿人数达到法定要求时可在「公民大会」上直接进行表决。

  五、德国的请愿权理论和制度

  50年代德国学者曼哥尔特。克拉恩(Mangoldt

  Klein)指出,请愿权是古代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物。在古代,请愿权就已经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对待。请愿权概念不仅在法理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实践中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请愿权的行使越广泛和频繁,越能体现出民众舆论的真相。在德国,魏玛宪法曾规定国民请愿和国民投票制度。但一战后德国宪法却反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此种现象受到曼哥尔特等学者的批判。马特恩(Karl

  Heinz

  Mattern)认为,由于缺乏国民请愿和国民投票制度,国民很难对代议制议会产生广泛的影响。由于请愿活动反映出社会舆论的要求,请愿权对于发展民主主义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劳巴尔(Reinhard

  Rauball)也强调指出,在宪法上放弃有关国民请愿和国民投票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国民对政府的控制作用。体现社会舆论的请愿权具有控制政府的功能。

  在德国,请愿权学说的发展经历了由哲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黑格尔、康德、费希特等哲学思想家都曾在不同程度上从哲学角度论述过请愿权问题。从叶尼涅克开始,法学家们逐渐将请愿权当作国民参见公共生活的重要权利对待。叶尼涅克的一般国家学认为,请愿权是一项积极的请求权。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学家恩谢茨极力主张将请愿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对待。他认为请愿权既具有消极的性质(自由),有具有积极的性质(请求权)。当代法学家曼哥尔特等人努力倡导请愿权是具有能动性质的参政权利,请愿者享有要求官方对其请愿作出决定(回答、通知)的权利,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对于实定法逐渐产生了影响。

  德国联邦议会议事规则第9章第113条规定,请愿的处理方法由议长或其代理人通知请愿人。此条规定便是在接受学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针对德国基本法第17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单独的或与他人联名向相应的机构和议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术界及各界有关人士不断呼吁修改宪法进一步明确保障请愿权。1991年5月23日德国基本法的宪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以个人或同其他人共同的方式向管辖机关及议会提出请愿、陈述苦情,并享有要求附有理由的回答的权利。该条修正案借鉴了魏玛宪法的经验,将请愿权进一步明确实定法化为宪法权利。

  德国联邦议会的请愿机构的组织体制由一局四科构成。中央事务局负责处理原则问题和请愿的事前审查会议的准备工作等;请愿第1科负责处理有关外务、内务、交通、国土计划、建设、都市建设等方面的请愿;第2科负责处理有关财务、经济、防卫、经济协力、总统府等方面的请愿;第3科负责处理涉及保健、家庭、老人、妇女、青少年、劳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请愿;第4科负责处理有关司法、邮政、电讯、联邦总理府方面的请愿。两德统一后,请愿急剧增加。每年联邦议会的请愿部门所处理的请愿约2万件。而该请愿部门人员只有70人。其中20人是学法学出身的高级公务员。随着请愿增加,请愿机构的组织体制将会得到加强。正如施克(R

  Schick)所说:「现在有必要成立请愿第5科,根据情况还将出现第6科。」德国联邦议会请愿机构的扩大和人员补充已势在必行。

  德国联邦议会的请愿处理程序主要由以下法律加以规定:1949年的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75年关于联邦议会请愿委员会权限的法律;1980年联邦议会议院规则;

  1989年请愿委员会关于请愿和苦情处理的诸原则。这些法律中有关请愿处理的规定构成联邦议会请愿法体系。

  德国联邦议会的请愿处理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环节:请愿登记;向请愿者表明受理确认;根据联邦议会管辖权所做事前审查,包括审查请愿形式和内容以及处理非请愿(明确不允许的请愿及不适宜由联邦议会审议的请愿);由联邦议会议长托付请愿委员会或管理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审查审议;作出有关请愿处理的本会议的决议;由联邦议会议长或其代理人向请愿者报告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大致体现在1970年议会规则中。1975年作了少许改革,主要是扩大了请愿委员传播管辖权。1975年改革反映在1980年联邦议会议院规则中。根据1980年规则,请愿委员会拥有请愿权处理的管辖独占权。就处理程序而言,依然包括登记、确认、分类、托付、审议、决定、通知诸环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