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一种权威化了的利益关系。法律是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的内容取决于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由斗争和妥协交织成的张力,体现着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对比和权力分配,同时也体现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利益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利益,从存在的领域看有物质、政治和精神三种利益;从机算的角度看可分为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从利益主体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利益。法律的目的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根据利益衡量的需要,我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一定的层次结构。”「1」法律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的评价准则,也就是在不同利益发生矛盾时,法律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以便调节和缓解不同利益的矛盾,实现法律的正义性。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立法的目的也就在于公平合理地分配与调节社会利益、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不同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相互冲突,做到相互协调,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他们是一些明达的建筑师,使自己的大厦以自爱为基础平地而起,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他们任何时候都不会被迫用片面的法律和混乱的措施将普遍利益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以恐惧和猜疑为基础建立起公共幸福的虚伪形象,”「3」法律在协调各种利益时应体现公平和均衡原则,正确权衡各种利益。用功利主义思想来说,老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任务在于计算苦乐,最好的立法在于促进社会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新功利主义认为法的目的在于利益。老功利主义者强调个人利益,而新功利主义则强调社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立法应体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体现人的基本要求,即生存、自由、平等、富裕和安全。法律只有体现和权衡好各种利益,才能谈得上公平与正义。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时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立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际上,从我国的宪法、法律到到每一个法规和规章,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一般法到特别法,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既包括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节,也包括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调节。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契约关系需要法律来规范,竞争关系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调整,市场国际化需要法律来调整。这使我们的立法视野将大为开阔,我们不仅要考虑国内各种关系,而且还要把自己作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来考虑自己的立法如何同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协调好本国与整个国际成员的关系。法律是普遍的,具有社会性。法律是一种包含着普遍性的命令、禁止或授权人们如何行为的规范。它不同于个别的、特定的、一次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的普遍性取决于下述事实:社会结构的性质、复杂化与合理化,人们的行为的千差万殊及其同一性的存在;人类理性水平和立法的进步。”「4」“法律普遍性原则,包含具有递进关系的三个要素:普遍性调整、一般性陈述、普遍适用性。”「5」“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且决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6」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不允许有特殊性和例外,法律应做到人人应当遵守。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应当以人为本,为人服务,反映人的意愿和要求。“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共同权利,也就保护了一切他能做事的权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开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则这种保护绝不会停止。”「7」按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应是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有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e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8」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反过来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 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它执行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所谓法律,是指作用于社会,要求人们为一定的行为,在必要时运用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行为实现的体系,或指依法强制所保障的行为的命令(规范)。人类的目的在于,依据法律形成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即所谓的‘社会控制’。”「9」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法律的社会性也日益明显和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需求观念的变化, 法的阶级性越来越减弱, 社会性越来越增强, 范围越来越扩大和复杂化。再加上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也应发生变化,不能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当今的法律应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确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犯罪以及为法律本身的运行提供制度和程序等方面发挥作用。立法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法的社会性, 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需要和切实可行的法律, 满足世俗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与法律领域的不断拓展和高度专门化, 光有宪法和重要法律的原则和粗放规定还不够, 还必须及时制定与宪法和重要法律相一致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尽快建立门类齐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 将社会经济关系中趋于成熟和稳定的部分固定下来,对于不成熟的部分也应作出预测性的原则规定, 使调整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不断完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