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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2、 从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的独立和平等,这需要在立法中表现出来,每一个主体是自己的利益的最好体现者。要确立主体的平等地位,离开主体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只有每一个主体本身在立法机关都有其代表,其意志才能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如果立法上首先不平等,否认某些主体的参与权,孤立地来谈执法的人人平等太有点牵强附会。也就是某一主体的意志在立法时都被否定了,强加给他的是别的主体的意志,对这一主体来说,法律并没有代表自己,反映自己的意志,得到的只是服从和遵守,又何谈独立和平等呢。因此,法律的平等性应贯穿于法制的全过程,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才能实现。

  加入世贸意味着世界经济越来越一体化,而世贸规则的制定需要政治家的合作和磋商,合作的过程虽然有斗争,但不是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斗争的结果是为了形成共同的规则。如果强调立法上的不平等,必然会带来立法者制定的规则的不平等。另外,还会产生一种错觉,那就是不同的经营者难道在同一法律面前还要区别对待吗,这与我们的国际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是不相吻合的,也与我国的民事经济活动的平等、公平原则不相吻合。再就是,强调立法的平等,既有利于各界人士的参与,调动其积极性,也有利于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与国际接轨,方便文化交流,增进共同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无休止的意识形态的争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的国际化。所谓法的国际化,“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与吸收,逐步形成共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另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10」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区域化、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合作的增长,将促使我国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这不得不使我们转变立法观念,更新立法技术,把本国利益与国际大家庭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实现本国法律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法律的国际化,为创造和发展人类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作出自己的贡献。

  3、 法律是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利器和盾牌,强调阶级性和立法的不平等难以解决权力制约问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1」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状态, 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代表机关要普选产生和实行任期制, 实现分权和制衡。“‘法治国’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12」要建立法治, 人民得先有制裁违法的当局者的实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意思自治的私法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平等理念, 并将其落实为具体的法的操作程序, 进而真正内化为一般民众心理, 成为一定社会中民众笃信不移的法律信仰, 这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程。搞法治需要制衡,权力失衡容易产生专制。掌权者有权时忘了制约,失权时后悔权力失去时被人冷眼的苦涩感受。权力一时向这边倒,一时又向另一边倒,权力的失衡是社会的悲哀-如果是小孩玩跷跷板就愉快了。立法的不公导致的是立法的腐败,司法的不公导致的是司法腐败,守法的不公那就是社会腐败了。如此,腐败问题不能光怪政府和司法机关,还有我们涉及利害关系的普通百姓。我们部分官员是被部分普通人拉下水的。普通百姓是官员犯罪的诱饵,是犯罪陷阱的设置者。中国百姓遇到麻烦事,通常的做法是求关系,找后门,通过关系和后门使自己的违法乱纪的事得到庇护,而不是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和违法应得到的制裁。官员因人情和面子,甚或贪财,使自己做了违法枉法裁判,最终导致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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